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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文号】:藏发改航空【2026】196号
【发布日期】:2026-06-29【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6月29日,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用本办法,涵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飞行活动。

  《办法》共8章32条,包含总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操控人员管理、空域管理、飞行活动管理、监督检查、应急违法处置及处罚、附则等8章,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加载飞行控制模块的航空模型、孔明灯、高空风筝等,参照《办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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