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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文号】:湖综执〔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3-10【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智慧停车云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综合执法局、南太湖新区综合执法分局:

  根据《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湖州市智慧停车云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湖州市智慧停车云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智慧停车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 管理,提升全市智慧停车工作水平,规范云平台管理流程,保障云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区域的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根据《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接入云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停车信息目录、技术标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性停车场设立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市城市集团应当承担云平台建设、运维工作,指导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开展停车信息数据接入工作。

  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

第二章 停车信息目录

  第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编号、停车场类型、行政区划、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泊位数、充电桩泊位数、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路段名称、道路停车路段编号、泊位类型、行政区划、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泊位数、充电桩泊位数、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车辆入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编号、入场时间、通道名称、车牌号、车牌类型、入场照片、停车场空位数。经营性停车场车辆出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编号、出场时间、通道名称、车牌号、车牌类型、出场照片、停车时长、停车场空位数。

  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入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路段名称、道路停车路段编号、泊位号、入场时间、车牌号、车牌类型、入场照片、道路停车空位数。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出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路段名称、道路停车路段编号、泊位号、出场时间、车牌号、车牌类型、出场照片、停车时长、道路停车空位数。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需要上传的停车信息目录包括:经营性停车场基础信息、道路停车泊位基础信息,经营性停车场车辆入场信息、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入场信息,经营性停车场车辆出场信息、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出场信息 。

  第八条 停车数据接入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云平台统一接口协议标准。

  第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于收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认证,并获取账户和密钥。账户和密钥必须严格保密,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使用。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于获取账户和密钥后六十日内完成云平台统一接口接入,按照接口协议要求完成数据加密校验并上传数据。相关基础数据在变更时上传、心跳数据(通过发送心跳请求,平台检测停车场服务通讯是否正常)定时5分钟上传、车辆出入场数据采用实时上传,并保证数据上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发现账户信息被滥用或存在异常时,应及时联系云平台运维人员更新密钥。

  第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保障通讯网络正常,当网络中断或其他故障导致数据无法上传时,系统应具备缓存和重传机制。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市城市集团负责云平台上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安全,加强云平台的安全监测和运维,对发现的系统漏洞、安全风险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云平台,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信息数据接入云平台,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云平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云平台稳定、安全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查停车场基础信息、空位信息和车辆出入场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重复、错误或缺失数据,责令限期改正。

  (二)检查车场实际运营情况,核对上传数据与实际运营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未按照办法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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