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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用无人机管理研究 —— 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行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4-11-21 16:53:48    浏览数:111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实际应用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消费级无人机数量及其种 类呈井喷式发展。由于无人机具有“低、慢、小”等特征,决定了其在航拍、农林植保、 物流运输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也正是由于无人机的此类特征,导致无人 机违规违法飞行现象严重,例如利用无人机袭击国家政要、扰航、干扰无线电等,这些 问题都成为无人机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公安机关是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主要参与者和责任 承担者,本文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行为契机,首先梳理了民 用无人机行业发展态势及其在民间的广泛应用,其次分析了公安机关进行民用无人机管 理必要性,最后梳理了公安机关民用无人机管理措施的不足及完善。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逐渐成为无人机发展与制造的技术强国,无人机销量占据全球市场70%的份额,无人机作为新兴事物,随着科技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信息传递的便捷化,民用无人机的数量和应用领域都在不断扩大。未来公安机关将面临更强的监管难度和更多的工作量。2022年,工业级无人机市场规模已超过消费级无人机,并且还在逐年增加,公安机关的监管重点也将偏向于工业级无人机的管理。
  为解决无人机监管难度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63条,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总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做了详细界定,并叙述了条例的制定思路及总体思想。同时,《条例》还对如“多头管理”的乱象、“安全管控难”、“确保安全飞行难”等现实“顽疾”作了回答。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等活动、驾驶员资质、空域划设与审批、飞行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系统与全面的说明,实现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全面基础管理。《条例》的实行,一方面,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有法可依,能够实现对无人机管理的针对性、准确性、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驾驶无人航空器的用户方,将标志着存在可遵守与可依据的准则,能够按《条例》要求合规合法飞行无人机。《条例》的施行,能够真正做到让无人机“飞起来”,助力我国低空经济腾飞。
  二、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必要性
  1.无人机引发的航空安全威胁
  2017年4月,成都国际双流机场发生了多起民用无人机干扰航班的事件,导致上百架航班受到干扰。同样的情况也在2020年6月17日发生在杭州萧山机场,多架无人机出现在机场上空,导致多次航班延误,严重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作。
  2.无人机引发的公共安全威胁
  无人机操作不当或无人机自身失控可能会导致无人机意外从高空坠落,当面临人员密集地区时,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国内已发生多起无人机坠落伤人事件。未来,随着无人机功能的多样化,当无人机携带快递、外卖等重物坠落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1]对无人机科学合理的管控不可或缺。
  3.无人机引发的国家安全威胁
  无人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一方面,无人机对国家领导人人身安全造成安全,无人机曾在默克尔竞选集会时坠落于默克尔等人脚下;[2] 另一方面,也曾有军事迷对我国福建舰进行偷拍,对军事机密造成泄露风险,[3]严重威胁我国军事安全。
  众多案例显示,如今无人机的购买和操作变得极为方便,个人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的行为已司空见惯。无人机航拍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安全威胁,如在机场、要人驻地、军事机密等重要地点,无人机作为“低、慢、小”飞行器,具备隐蔽性高、难以侦测和抵御的特点。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其所带来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条例》中写明: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在《条例》实行背景下,各方面各部门责任逐渐明晰,在其他部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三、公安机关民用无人机管理措施
  1.民用无人机注册登记制度的完善
  《条例》出台以前,我国对民用微型无人机的购买者没有年龄和操作培训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生产厂商忽略了年龄、精神状态和操作能力等因素对驾驶微型无人机的影响,甚至并没有要求购买登记的硬性要求。[4]这意味着,我们过去忽略了从源头管控无人机的重要方法。由于购买者和操作者的资质以及个人因素参差不齐,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事件时有发生,《条例》中明文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条例》对各个类型无人机操作者的行为能力及操作能力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虽然不需要取得操作员执照,但却明确规定了他们可操作驾驶的无人机类型,意味着卖家在出售无人机时,需确认并登记购买者的相关信息,首先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此外。公安机关更应当充当一个督促者、倡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一是督促卖家迅速落实购买注册登记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该项工作的必要性;二是倡导买家合理合规飞行,做好合法操作的培训和宣讲工作,按要求购买登记。通过协调买卖双方工作,从而加强对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现象的源头管控。
  2.各部门间相互配合,提高效率
  《条例》确定了对无人机管理的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原则,但由于无人机种类繁多、用途各异,监管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难免出现主体责任层面模糊不清的情况。[5]起初,对无人机的监管仅由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管理相关文件及规定,后来空管委、工信部、交通部等部门也逐渐参与进来,如果将民用无人机全生命周期纳入统计,其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可能多达数十个。如果没有统一的上位法将各个部门的责任落实下来,一旦发生问题便会出现“踢皮球”、九龙治水等乱象,将更加不利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当前,《条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确定了违反《条例》规定产生的后果及处罚主体,有利于各部门间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3.增强和改进无人机侦测反制技术及设备
  《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同时,无人机违反飞行管理规定,以及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因此,无人机侦测反制设备的配备与完善符合《条例》对公安机关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大型活动安保或违规违法飞行反制的重要手段。反制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将直接关系到大型活动安保目标的达成及违规违法飞行无人机反制效率。[6]当前我国各项无人机反制技术在国际上均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来彻底解决无人机侦测反制存在的难题。随着国内无人机侦测反制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不断发展,相关军工单位、科研院所和科技公司相继开展相关研究,并研制出包括无人机探测跟踪、预警、硬毁伤、干扰等多种武器装备和技术手段,[7]相关装备也呈现出多样化、体系化等特征。无论是无人机探测技术还是反制设备,我国都需稳步跟进,争取早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四、结语
  民用无人机作为高新科技下的产物,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随着无人机普及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低空经济的逐渐开放,民用无人机所带来的问题与困扰也日益凸显,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对机场、要人或其他安全的威胁影响着平安中国建设的稳步推进,同样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构成挑战。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公安机关都始终是无人机管理以及违规违法飞行防控的主力军,《条例》出台前,缺乏针对无人机管理有关的高位阶立法,公安机关过去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部分条款对无人机进行管理防控,且不论其准确性如何,其科学性难免存在偏差。当牵涉到多部门协调工作时,由于部门间润滑性不强,常常置公安机关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条例》出台后,将更加贴合公安机关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实际需求,使得公安机关无人机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同时《条例》使部门间职责明晰,有利于公安机关与各部门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侦测与反制设备的持续稳步跟进将有力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各类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活动的管控。
  无人机作为新兴事物,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为此公安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行为契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积极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 文/黄泓 孙永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梁怀新.民用无人机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及安全管控研究[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国际在线.默克尔竞选集会遭“无人机”干扰海盗党称负责(图)[EB/OL].(2013-09-17)[2013-09-17].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JCkCo.
  [3]澎湃新闻.“军迷”偷拍获判刑,这种照片千万不能拍! [EB/OL].(2024-04-21)[2024-04-21].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14454.
  [4]彭浩然.针对无人机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研究[J].中国安防,2022(03):104-106.
  [5]高国柱.中国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05):28-36.
  [6]张大卫,衣美霖.无人机风险管控研究——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为例[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02):36-44.
  [7]李晓宇.无人机反制技术装备在低空空域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安防,2023,(Z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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