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证书实行数字化管理,即电子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
(一)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颁证机构(中安协或中安协授权的地方安协)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颁发电子证书。
(二)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盖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章。
(三)二、三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授权的地方安协批准,盖批准机构的公章并加盖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章。
第四条 能力证书的管理
(一)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
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四)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五)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要求重新颁发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企业提交变更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经批准后,电子证书信息同步变更。
第六条 能力证书的获取、使用和验证
(一)能力证书的获取:获证企业可在中安协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
(二)能力证书的使用:使用时企业可直接出示电子证书或其纸质打印版。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三)能力证书的验证:社会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或登录“中安协大数据服务平台企业能力电子证书系统”对电子证书信息真伪及证书状态进行查询和验证。
第七条 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用途。
第八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变造、伪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附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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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名 称
|
代码
|
省(市、区)名 称
|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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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名 称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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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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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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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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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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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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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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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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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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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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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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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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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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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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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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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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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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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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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 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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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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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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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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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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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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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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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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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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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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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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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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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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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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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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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甘 肃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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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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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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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湖 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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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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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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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
44
|
广 东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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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宁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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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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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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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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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疆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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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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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
46
|
海 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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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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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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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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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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