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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协能评[2024]GF 03号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11:28:06    浏览数:1474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证书实行数字化管理,即电子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

(一)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颁证机构(中安协或中安协授权的地方安协)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颁发电子证书。

(二)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盖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章。

(三)二、三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授权的地方安协批准,盖批准机构的公章并加盖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章。

第四条 能力证书的管理

(一)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

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四)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五)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要求重新颁发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企业提交变更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经批准后,电子证书信息同步变更。

第六条 能力证书的获取、使用和验证

(一)能力证书的获取:获证企业可在中安协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

(二)能力证书的使用:使用时企业可直接出示电子证书或其纸质打印版。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三)能力证书的验证:社会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或登录“中安协大数据服务平台企业能力电子证书系统”对电子证书信息真伪及证书状态进行查询和验证。

第七条 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用途。

第八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变造、伪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附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省(市、区)名  称

省(市、区)名  称

省(市、区)名  称

11

北 京 市

34

安 徽 省

51

四 川 省

12

天 津 市

35

福 建 省

52

贵 州 省

13

河 北 省

36

江 西 省

53

云 南 省

14

山 西 省

37

山 东 省

54

西藏自治区

15

内蒙古

自治区

41

河 南 省

61

陕 西 省

21

辽 宁 省

42

湖 北 省

62

甘 肃 省

22

吉 林 省

43

湖 南 省

63

青 海 省

23

黑 龙 江 省

44

广 东 省

64

宁夏自治区

31

上 海 市

45

广西自治区

65

新疆自治区

32

江 苏 省

46

海 南 省

 

 

33

浙 江 省

50

重 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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